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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请示》(通国税发﹝2004﹞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十三条关于“承建企业”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故不分内外资性质,均可适用这一政策。
  2、承建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采购国产设备时,允许其凭外商投资企业转来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向供货企业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可以直接向承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外商投资企业凭与承建企业签订的合同、承建企业转交来的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及其他规定凭证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
关键词: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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