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江苏税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通过日本电盛兰达转贷给无锡联美兰达的贷款取得到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2】232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4】619号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3年8月8日与日本电盛兰达株式会社签订贷款协议,贷款1.8亿日元,期限为2003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年利率为0.75%。日本电盛兰达株式会社再按相同条件转贷至无锡联美兰达电子有限公司。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通过日本电盛兰达株式会社向无锡联美兰达电子有限公司提供间接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八日
关键词:利息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