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水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58号)精神,从2004年度起,中水南通海狮
船舶机械公司由其总公司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中水南通海狮
船舶机械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成员单位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编者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取代,此文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