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了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
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120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组成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参加的清退小组,清退小组各部门要根据总局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对照文件规定进行清理、清退工作。
二、本次报表的填制统一使用久其公司的报表软件,报表参数将放在省局广域网-计财处-清退保险目录下,请各单位抓紧卸载。
三、各单位应于2004年11月19日前将清退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局(计财处)并同时将数据放在省局广域网-计财处-清退保险目录下。报送文件的内容包括《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
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
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