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定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构名称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车辆
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精神,各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录用接收工作于2004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车辆
购置税代征同时停止。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
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执行。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暂定我省车辆
购置税征收管理机构名称如下:
一、省车辆
购置税征收管理机构名称暂定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车辆
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省辖市车辆
购置税征收管理机构名称暂定为“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车辆
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县(县级市、县改成的区)车辆
购置税征收管理机构名称暂定为“江苏省××县国家税务局车辆
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其中县改成的区名称为“江苏省××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辆
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