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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8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2004年个人所得税宣传要求如下:
  1、各单位根据我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要求,在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应着重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服务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将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到人。
  2、结合我局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开展,各单位应在进行明细申报宣传、培训的同时做好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尤其是减免税政策的培训及宣传工作。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4﹞85号2004年5月9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2004﹞4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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