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广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地方教育
附加的征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
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的费率征收地方教育
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地方教育
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