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全省国税系统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
国税发﹝2004﹞121号)的规定,省局将于近期开展2005年度全省
国税系统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的范围和形式:
以招标的形式,在现有的定点印刷企业中重新确定2005年度全省
国税系统定点印制普通发票的企业。现有的定点印刷企业如要求继续成为江苏省
国税系统指定印制普通发票的企业,须向省
国税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参加投标。
二、办理程序:
委托各省辖市
国税局代表省局接受辖地印刷企业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具体是:
1、6月28日前,印刷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辖市
国税机关的行
政许可受理窗口递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时,要详细注明所申请印制的普通发票的种类。同时,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
国税发﹝2004﹞121号)所附《江苏省
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公示范本)第一项第7栏的要求,提交各项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各省辖市
国税局要依据《江苏省
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公示范本)第一项第8栏的要求对印刷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向省局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于6月30日前连同印刷厂所有的申请材料报省局征管处;
3、7月15日前,省局向申请行政许可的定点印刷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4、省局依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标,8月15日前公布招标结果;
5、省局根据招标结果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6、对这次没有被许可的印刷企业,在省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一个月内,由省辖市
国税机关收回“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铜牌及发票监制章,监督印刷企业销毁防伪用品,做好善后工作。
三、工作要求:
发票管理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发票印制环节的管理更是发票管理中最基础性的工作。依法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既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又是做好该项工作的制度保证,各级
国税机关务必要予以高度重视。
2005年度全省
国税系统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行政许可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地
国税机关严格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此项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