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贯彻落实〈税收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5﹞64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开展对贯彻落实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专项检查,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也有利于及时针对税收
征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推进税收
征管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对这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部门之间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二、明确专项检查各阶段的重点工作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20日之前):做好对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宣传动员工作;对照总局和省局确定的专项检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10月15日之前):调查本地区贯彻落实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经验教训和面临的主要困难;收集纳税人对税法宣传咨询工作和税务干部对税法培训工作的总体评价和具体意见;梳理统计对本市国税机关自2001年5月1日以来制定的税收
征管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对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当前
征管制度建设中薄弱环节提出完善的思路;检查日常税收
征管各环节中有无违反税收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在此阶段,各地应分别召开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相关部门的座谈会,同时通过网络和办税服务厅窗口等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三阶段(10月底之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专项检查成果进行全面总结。
三、及时报送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专项检查每一阶段结束后,各地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进展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征管处),10月31日前上报专项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应包括“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本地区贯彻落实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建议”等内容。同时各地要上报两个以上“反映本地区执行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经验、失误或困难”的典型案例(500字左右)和省辖市局自2001年5月1日以来下发的税收
征管文件清单(列明文件全称、文号和发文时间)。各地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要通过省局FTP报送电子文件。
检查期间,省局将组织对部分地区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
征管处)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