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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徐州、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7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本次自查工作是总局进一步加强卷烟消费税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请各地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按总局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在自查的同时,应做好总局进一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2、各地在自查中应重点加强对卷烟零售价格采集点的检查,对采集点的设立、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报送、日常核实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对采集点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问题要坚决纠正。
  3、各地应于2005年8月22前,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查情况报告及总局通知所附的附件1和附件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五日  
  附件:1.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单位名录
     2.试销期卷烟情况调查表附件1: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单位名录.doc
附件2:试销期卷烟情况调查表.doc
关键词: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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