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
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4号)的规定,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
增值税的照顾。纳税人生产销售的阳极泥(含金)产品,是电解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黄金成分的副产品,不属于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应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