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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4号)的规定,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纳税人生产销售的阳极泥(含金)产品,是电解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黄金成分的副产品,不属于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键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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