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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29号)规定,同意南京宏光空降装备厂向其总机构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上交技术开发费30万元。其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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