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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七条执行日期以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日期为准。
  二、执行“通知”过程中如果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处)反映。
  特此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键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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