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江苏省国税局关于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期,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对我省部分市、县国家税务局银行账户开设情况进行了抽查。抽查发现,有关市、县局未能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门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通知印发,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长期保留和使用未经专员办批准的银行账户,以及对专员办明确要求撤销的账户,不办理销户等违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的实际效果,妨碍了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为严格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强化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要把建立和完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制度,作为规范财务管理、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并真正落实到位。
二、对江苏专员办依据《暂行办法》所作出的银行账户审批结论,各市、县
国税局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个别情况存在异议的,也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因情况变化或情况特殊确需变更或新增银行账户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在本通知下发后,如仍有市、县国家税务局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处理外,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