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报批类
减免税
(一)
减免税申请的受理
收到纳税人
减免税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依法不予受理纳税人
减免税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填制《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纳税人提供的
减免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二)
减免税申请的上报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减免税的,如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省局,由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减免税的,如属省(含)以下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三)
减免税的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按公文格式制作
减免税批复或《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不论纳税人是向主管税务机关还是径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
减免税申请,审批机关制作的
减免税批复或《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均发送给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审批机关的审批决定后,应复印留存备查,并造册逐一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审批机关应填制《税务审批事项延期告知书》告知纳税人。
对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
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每年定期进行核查。
二、关于备案类
减免税
收到纳税人
减免税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对不属于备案类
减免税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的
减免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填制《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通知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减免税。
持续发生的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
减免税,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
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
三、关于
减免税的管理
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各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报批类
减免和备案类
减免的具体项目类型、报批类
减免税审批权限、审批或备案所需报送资料、报送时限等由各税政部门另行规定。
各地应于每年5月底前分税种书面向省局(相关税政处室)报送上年度
减免税(含报批类
减免税和备案类
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
四、其他
各地要及时明确
减免税各岗位职责,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顺利实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