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苏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苏省煤炭
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3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苏省煤炭
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苏省煤炭
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38号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
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