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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请各地测算2006年下半年的需用量,并于6月10日前将需用量报省局FTP服务器:流转税/up/消费税/《证明单》需用量。《〈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由各地根据需要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键词: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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