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经研究,现将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自2006年8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的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