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辖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对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使用普通发票的问题。
(一)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仍然按照《关于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27号)以及《关于增加千元版〈江苏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票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29号)的规定执行。
(二)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外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三、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各省辖市国税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对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当按半年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国税局发布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使用情况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使用情况(详见附件)。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按半年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提供辖区内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废旧物资购销调查情况。
四、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根据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所报送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开票清单信息,按购货方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定期或不定期地筛选购货金额较大的企业,委托购货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协查。省内受托协查单位,应按照物流、资金流、票流三统一和进价合理、投入与产出匹配的方法认真进行核查,并在收到协查信息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将协查结果反馈给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附件:
附件1: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使用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2: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