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福利企业
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切实加强福利企业的管理,及时了解享受
增值税优惠的福利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强化福利企业退税核查。每年一季度应对享受
增值税优惠的福利企业上年度
增值税征、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主要内容:
1、福利企业经营规模与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是否匹配,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投入、产出是否合理,经营资金往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福利企业购进原料是否依法取得发票;凡以废旧物资或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福利企业,应结合企业生产设备产能、资金结算等,严格审核原料的采购、领用、结存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开发票、扩大采购金额等情况。
3、福利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
增值税、消费税。
4、是否按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规定确定销售收入,是否存在提前开票、未按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收入。
5、是否存在将
增值税应税劳务和生产销售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等缴纳的
增值税并入可享受
增值税优惠的货物申请退还
增值税。
6、是否存在将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并入可享受
增值税优惠的货物申请退还
增值税。
7、是否存在将查补
增值税和销售其他不应享受
增值税优惠的货物缴纳的
增值税申请退还
增值税。
8、其他涉及税收违章的情况。
(三)对季度申请退还
增值税显著增加或存在其他明显异常的福利企业,应按第二条规定进行全面核查。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福利企业退税申请、纳税评估和全面核查等工作中,凡发现纳税人存在不应返还
增值税的,一律不得返还
增值税;实际已返还的,应立即追征;涉嫌偷骗税的、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接受虚假
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应及时移送稽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