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江苏税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格式回函。
  二、对省内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5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6、附件7的格式回函。
  三、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函调模块,自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使用。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2、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3、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4、XXX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5、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纳税情况的函
     6、供货企业基本情况及销售纳税情况
     7、物流销售收入数据采集表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附件5.doc
附件6.doc
附件7.doc
关键词:税收进出口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