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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2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
  对于总局国税发﹝2006﹞161号文件中第四条规定的执行,考虑到各区、县局没有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税务代理监管岗位,其备案受理、公告等工作由市局征管处负责,各区、县局可根据市局下发的名单加强资格审查,凡不在名单之中的,不得从事地税相关鉴证业务。
关键词: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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