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长三角先进制造业中心”建设14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
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全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
建设的88条政策措施。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长三角先进制造业中心”
建设14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长三角先进制造业中心”
建设14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五个中心”
建设,将南京建成以技术创新化、产业集群化、制造信息化、标准国际化、资源集约化为重要特征的长三角先进制造业中心,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特明确并实施以下14条举措:
1、鼓励制造企业技术创新。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鼓励制造企业技术开发。对制造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制造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鼓励制造企业软件开发生产。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制造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5、鼓励制造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对制造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鼓励制造企业进行更新改造。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的部分,可以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为鼓励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7、增强制造企业抗风险能力。对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符合规定的,均可按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扣除。
8、增强制造企业营销能力。对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9、鼓励制造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10、鼓励制造企业生产环保设备。对专门生产国家规定的环保产业设备的企业(车间、分厂),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1、鼓励制造企业增效增收。企业经批准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列支工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制造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2、鼓励制造企业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对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内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制造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制造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13、鼓励制造业人才培养。对制造业中个人获得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4、鼓励制造企业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对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制造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