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江苏税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已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取代。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纳税人向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江苏省的慈善总会的捐赠,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204号)规定,凭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 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送:江苏省慈善总会。
关键词:纳税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