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局)、县局:
为做好2006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
纳税人年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
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以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近期各地货运发票电子信息采集情况的通报》(苏地税函〔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在2006年12月31日前经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
纳税人的单位。
二、年审要求
(一)
纳税人申请要求
所有自开票
纳税人必须在2007年3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开票
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交通工具证明;
⑴对属购置运输工具的,应提供发票复印件
⑵对属承租(或挂靠,下同)运输工具的,应提供承租合同复印件,对非南京籍交通工具还应提供出租方(或挂靠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⑶对属于总机构或母公司拨入交通工具的,应提供相关拨入证明;
7、《交通工具明细表》;
8、2006年度财务报表;
9、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
纳税人认定证书;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年审手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取消其自开票
纳税人资格,停止供应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调查核实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对所有自开票
纳税人申请年审资料的真实性实施调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1、基本情况。包括
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营运情况,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是否包含有货物运输业务;实际经营地址与证件及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上注明的地址以及“四期”信息库的地址是否一致;开户证明与“四期”信息库中的账户是否一致。对承租本地运输工具的,由出租方所在地主管分局(县局)在接到核查申请7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给自开票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分局(县局)。
2、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要将发票开具情况、收入实现、申报纳税等资料进行核对。
3、财务核算情况。包括是否配备会计人员、账簿设置是否齐全、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等。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有无代开、虚开发票现象;发票电子信息是否按要求采集、报送;税控装置使用是否规范。
(三)审核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逐级审批制度。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自开票
纳税人的资格。
⑴不符合规定的自开票
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或经税务机关查实有伪造申请认定资料而骗取认定资格的自开票
纳税人;
⑵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自开票信息(包括《自开票
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电子信息和纸制资料)的自开票
纳税人;
⑶经税务机关查实有为他人代开或虚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行为的自开票
纳税人;
⑷有偷税、抗税行为的自开票
纳税人;
⑸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年审不合格的自开票
纳税人,各单位应按照宁地税发﹝2005﹞181号文件的有关取消自开票
纳税人的操作流程的规定执行。
(四)年审合格手续要求
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
纳税人,各单位应在其《发票领购簿》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
纳税人认定证书》上加贴自开票
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同时退还《发票领购簿》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
纳税人认定证书》。
(五)组织管理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
2、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协同意识,对其他分局要求核查承租交通工具的申请,要在规定期限给予核查清楚,并及时反馈。
3、各单位对年审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六)总结要求
各分县局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审工作,并上报送年审工作总结和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