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光彩事业促进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
事业的发展,对纳税人向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江苏省的光彩
事业促进会的捐赠,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
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凭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