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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意见》(苏国税发﹝2006﹞3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监管,以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检查为重点,按期组织对辖区内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年度全面检查工作。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定点的防伪品生产厂家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和江苏海门市复写纸厂,按照总局文件要求,由省国税局组织人员,与上述两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国税局联合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地应当结合这次检查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有效杜绝和防范普通发票印制工作中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各地应当在2008年1月2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检查工作,并于2008年1月28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略)
关键词: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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