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江苏税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瑞仪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文号:苏国税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31实施时间:2007-12-31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瑞仪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2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瑞仪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是2002年1月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得富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298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光电子产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2004年3月,经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500万美元(一期),投资总额增至3580万美元,生产经营范围不变。
  2005年6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2005)554号文批复,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300万美元(增加2800万美元)(二期),投资总额增至11980万美元,新增资本用于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鼓励类第3类第20条第12款。经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验证(华星吴验字﹝2005﹞第144号),截至2005年7月4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的规定,我局意见,同意对该公司二期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键词:投资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