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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地税系统标识采购工作具体方案由各省辖市局确定。各地可采取向国家税务总局跟标方式进行采购,也可以另行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二、采取跟标采购的单位,可自行与中标方联系。中标方详细信息请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采购公告栏(搜索标识,分别于3月14日和3月17日公告)和省局FTP/征管处/纳税服务文件夹《中标厂商信息》。
  三、不跟标采购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在同质同规格且不高于总局统一招标价的前提下,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事宜,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标识制作工艺及要求可参阅省局FTP/征管处/纳税服务文件夹《办税服务厅标识样式图示》和《办税服务厅标识制作说明》。
  各地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做好办税服务厅统一标识的推广使用工作,省局将适时对各地推广使用办税服务厅统一标识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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