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落实《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数据权限管理,建立严格的操作权限和密码管理制度,严格按权限进行各项数据操作,切实加强对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