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江苏税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度起,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全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停止使用。
  二、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软件
  (一)关于现用的征管信息系统
  目前全省征管信息系统包括1.3版、2.0版及南京市局版,其中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是基于2006年版申报表开发的。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成本,企业所得税申报需求由省局组织分析设计后,1.3版中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依托泰州市局开发、2.0版依托常州市局开发,经测试后在全省相关地区应用。南京市局于2009年1月1日使用省局征管信息系统3.0版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系统。
  (二)关于电子申报软件
  由省局统一开发的原电子申报软件由省局进行修改,各地自行开发的电子申报软件由各地维护。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今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制订详细计划,安排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认真抓好当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培训、学习工作。在省局初步培训后,各地要抓好系统内尤其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和对纳税人的培训,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好准备。省局将于2009年2月中旬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全面培训。
  (三)鉴于总局拟打算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局部修改,各地暂缓进行印制,待省局通知后再进行印制和发放。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