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6号)的有关规定,财税﹝2009﹞23号文第二条中需要确定的定额标准,我省确定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符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略)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