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江苏税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国税函﹝2009﹞1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对总局文件的学习,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管,促进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并结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区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工作情况的清理检查,同时对2008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中反映的问题,要进一步落实到位,对投诉的要跟踪查查并走访落实。
  三、各地应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检查情况,以电子文件形式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放在“ftp://up/金税及发票/服务单位质量调查报告/2009年清理检查工作报告”目录下。
  四、各地在本此清理检查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键词:纳税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