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房地产
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
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开发项目位于南京市城区和郊区的为15%;
(二)
开发项目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的为10%;
(三)
开发项目位于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的为5%;
(四)位于南京市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3%。
二、各单位的税务管理所负责计税成本对象的备案工作。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