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法规查询管理系统运维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税收政策法规查询管理系统运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税收政策法规查询管理系统运维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税收政策法规查询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法规查询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更好地向广大纳税人和税务干部提供全面、优质、快捷的
税收政策法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规查询系统是集
税收政策法规查询、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和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查询管理信息系统。法规查询系统分设外网和内网,外网主要功能是为广大纳税人提供
税收政策查询,内网主要功能是为税务干部及税务部门提供
税收政策法规查询、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和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
第三条 法规查询系统文件收录范围是: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办法、涉密文件、行政处理决定和宣传、教育、监察、人事方面的文件不在收录范围内。
第四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由省局政策法规处直接收录法规查询系统,并在内外网上发布。省局各业务部门应在法规查询系统发布上述文件5个工作日内,对以前的同类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废止失效或部分废止失效的,向政策法规处提交录入维护需求单,由政策法规处根据录入维护需求单标识废止或失效,维护更新。
第五条 省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有补充意见的转发文件,各拟文单位在文件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规范性文件录入维护需求单(如发现以前的同类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废止失效的,或部分废止失效,应及时填写更新维护需求)提交政策法规处, 并上传电子文档至指定目录,政策法规处在收到录入维护需求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进行网上发布。
第六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并反映有未录入文件或已废止失效仍标示有效文件的,省局各相关业务部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法规处。对需要收录或维护的,应填写规范性文件录入维护需求单提交政策法规处,并上传电子文档至指定目录,由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及时补录发布或维护更新。
第七条 各省辖市级局通过法规查询系统向省局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实现备查备案。各省辖市级局应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件电子文档上传至法规查询系统指定目录,省局政策法规处初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交给部门负责人复审,部门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交由初审人员发布。省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违规的文件将暂不在网上发布,并向各省辖市级局发出纠正建议书督促其纠正,纠正后的文件经审核通过后,收录法规查询系统并在网上发布。
第八条 省局备查备案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备案登记、审查
监督、纠正违法和网上发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政策法规处审查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文件,并按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处报送审查意见。
第九条 各省辖市级局可以通过法规查询系统实现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对反馈意见进行审核梳理后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条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法规查询系统的日常管理、录入维护和升级开发,各业务部门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提供,计算机中心负责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法规查询系统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法规查询系统运维工作,将法规查询系统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纳入日常检查和考核监督体制,对不按照本办法执行,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维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视情节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二OO九年七月一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