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免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关于免收
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是为
纳税人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分县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自7月1日起全面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各分县局要在工作实施前对外做好宣传工作。
三、各分县局要统筹前台登记受理的工作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窗口秩序管理,不能因免收工本费而降低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各分县局要在7月1日前结清已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费收据和款项,并将库存未使用的税务登记工本费收据造册保存,由市局统一安排收缴处理。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