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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税局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停车场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公安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停车费性质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04﹞1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南京市停车场收费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
  1、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全市经营性停车场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承担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管理工作。
  2、停车场收费按其性质分为两类:一类为市区道路、广场停车场收费,其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另一类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其性质为经营性收费。
  3、市区道路、广场停车场收费是指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畴,使用财政票据,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五条规定的,暂免予征收营业税;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收费停车场,其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仍然使用税务发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4、上述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关键词: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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