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
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
税务局:
现将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培训学习。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全体稽查干部认真学习《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通过新旧《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比分析,熟悉把握新旧规程的主要差异,掌握新《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并组织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学习,掌握新《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与其衔接关系,进一步增强稽查干部法制观念和依法稽查意识。
二、认真贯彻落实。《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
税务稽查基本工作制度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既涉及到对
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要求,也涉及到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各级稽查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按照《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规章制度。《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增加不少新的条款,许多原有条款的内容也都有了改动,各地要对照《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面清理本级制定的文件规定,对与《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不相一致的,立即予以纠正。省局将在今年重新修订完善全省稽查工作规范性制度,并对CTAIS2.0稽查模块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稽查工作制度。
各地在执行《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关于印发<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略)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