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延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08年12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8〕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减负稳岗政策措施,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根据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决定将96号文件中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各地要根据96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在2010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按规定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上述困难企业经批准少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经费由各级政府补上,确保职工利益不受影响。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符合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条件的统筹地区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人社〔2009〕57号、苏财社〔2009〕175号)和国家规定试点政策延长到2010年底的要求,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为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鼓励中小企业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服务外包企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法批准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三、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困难企业认定帮扶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分企业经济类型和人员规模,最大限度地使企业得到有效帮扶。要按照9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优先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要按照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的要求,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形势发展和企业的需求,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自受理企业的申请到认定为困难企业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机制,尽可能采取联合办公、集中会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也要及时开展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对困难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补贴,可通过多渠道筹资方式予以解决。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将根据上述统筹地区实施减负稳岗补贴政策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期限暂定为一年。
对2009年已经省政府批准降低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在2010年符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条件的,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直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批准的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其他统筹地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实施方案仍按照96号文件规定的审批要求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通过网络咨询、12333电话咨询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更多困难企业及时了解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帮扶和跟踪服务机制,切实做好减负稳岗政策落实情况专报工作。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
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