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江苏税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各地外部网站统一在“维权服务中心”栏目下开设“纳税服务投诉”子栏目,使用省局外部网站互动平台界面。
  二、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的文书进行简化设置,确保记载处理全过程的信息。
  三、省局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机关应在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省局。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键词:税务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