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
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4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4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409号)、《关于加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