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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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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现将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0﹞181号)文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各地在组织开展相关具体项目的采购时,应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确保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等规定的落实。在文件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财务管理处进行反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期发布的调整后的第五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通过省局FTP://财务处/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目录下载。
  附件:《关于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0﹞18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键词: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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