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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5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宣传解释,完成纳税鉴定,做好税源管理。
  二、跨月(含2010年12月)申报营业税的方法,比照《关于按季申报营业税的外资企业申报2010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10号)的规定执行。
  工作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关键词: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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