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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政府同意,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对《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各地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中的有关要求进行贯彻实施。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键词:税收政策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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