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政策自2011年2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