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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机动车车船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的规定,对《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苏地税发﹝2007﹞10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10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下发<车船税纳税申报明细表>(电子表式)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键词:使用税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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