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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分正反两面。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附件1)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附件2)通过征管系统打印。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需要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事项,经纳税人申请,填写《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3)或《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4)后,由系统自动打印。
  二各地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
  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
  3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4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1-4.doc
关键词:使用税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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