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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10﹞28号

  现对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地下人防设施,不论作营业使用或非营业作用,不论是出租或自用,都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地下人防设施以上的地面是属于企业(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范围内用地或者是机关、团体、事业、军队和个人的出租屋用地或营业用地,其地面部分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河流或湖面,已被利用的(例宾馆等单位作为景色格局或游艺场所等),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尚未利用的,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我局的批准后,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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