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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09﹞9号

  当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单位所在地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征收矛盾更为突出,为此,对有关征收规定重申如下:
  根据“三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三税”均由房产、土地、车船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而不是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的办法是:(一)纳税单位的总机构不在本市的,其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不论是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均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三税”。(二)纳税单位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在本市范围内跨地区设置的,如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的,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三税”,如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则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集中征收“三税”。
关键词: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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