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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务处理的批复

外税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务上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沪税外分业〔1999〕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计入当期损益。

关键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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